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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山西大同本地输电类、山西大同本地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山西大同本地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山西大同本地公开、山西大同本地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山西大同本地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山西大同本地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山西大同本地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山西大同本地法规、山西大同本地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山西大同本地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山西大同本地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山西大同本地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山西大同本地破产、山西大同本地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山西大同本地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山西大同本地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山西大同本地撤销、山西大同本地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山西大同本地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山西大同本地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山西大同本地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